您现在的位置:南湖中园小学>> 德育园地>> 法律法规>>正文内容

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二

正文内容

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 上传时间:2009年02月23日 | 点击数 | 【收藏本文】 | 【打印文章

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和加强对区级科技示范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金鹏科技团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校管理办法》及朝阳区教委《关于评选认定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朝教体美[2007]6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区级科技示范校”)是指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科学教育工作,并具有较高水平及自身科技教育特色,在全区科技教育工作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学校,是展示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水平及成果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由市教委认定的金鹏科技团、市级科技示范校,在接受朝阳区教委管理的同时要遵循市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科技教育工作,并在区级科技示范校建设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区级科技示范校在朝阳区教委的领导下开展科技教育工作。另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教委认定的朝阳区域内的北京金鹏科技团、市级科技示范校及朝阳区政府督导室、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朝阳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组成。办公室设在朝阳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区教委的决定,组织、实施、协调区级科技示范校的评估、评选等工作及重大活动,指导、检查各区级科技示范校工作。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及有实践经验、有影响的相关人士组成,负责协助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区级科技示范校业务指导、评估、评选等工作。

第六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在区教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对科技教育工作全面负责,并把科技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设一位主管领导分管科技教育工作,负责科技教育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资格:在全区范围内,能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普程度和竞赛水平较高,科技教育特色鲜明、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学校。

第八条 认定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区教委,区教委组织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评估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名单,经区教委批准后被认定为“朝阳区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区级科技示范校每三年重新评审一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教育理念,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找准特色发展方向,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实际的科技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到学校整体工作。

第十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努力营造校园科技教育氛围,建立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体系,形成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科技教师和专职科技辅导员队伍。区级科技示范校要能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科技教育工作,在努力提高全体学生科学素养的同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科技后备人才。

第十一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抓住课堂主渠道,积极开展科技教育方法研究,加强科技校本教材建设,不断创新科技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形成科技教育特色,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和科技资料的汇编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对朝阳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起到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积极参与全区、全市、全国及国际青少年科技教育的竞赛、展示、交流、研讨等活动,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宣传朝阳区中小学的科技教育成果。具体管理按照《关于朝阳区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社团参加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积极承担或协助市、区教委组织各级各类科技教育活动(如承办区级以上科技活动,需提前到区教委体美科备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重大科技竞赛和教育活动,并力争每年在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的成绩。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注意提升科技教师和科技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并关心科技教师和科技辅导员的成长,在进修、学习、职称评定、工作量计算等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或适当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区级科技示范校要定期将每年的工作计划和上年度总结上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区教委组织工作指导委员会对其计划和总结进行指导和评估。

第五章 支持与奖励

第十六条 区教委每年对北京金鹏科技团、市级科技示范校、区级科技示范校分别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不累加)。标准如下:

北京金鹏科技团每校每年支持5万元。

市级科技示范校每校每年支持2万元。

区级科技示范校每校每年支持1万元。

第十七条 凡主办或承办具有创新性的重大科技教育活动,区级科技示范校可向区教委申请支持经费,区教委根据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区教委每年底对在全年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单位)组织、推荐参加的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各类科技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区级科技示范校及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标准参见《朝阳区青少年体育、艺术、科技教育表彰及奖励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由区教委组织表彰奖励的具体申报工作。各校填写相关表格并加盖公章,附上成绩册、获奖证书(复印件),由教委相关科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依据三年一轮的评估意见,区教委对科技教育成果突出的区级科技示范校择优推荐参评“北京市中小学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北京金鹏科技团”。

第二十条 区教委依据定期检查情况,对科技教育工作特色不鲜明、无创新、不能起到引领作用的区级科技示范校,要求限期整改。如学校自身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无法继续达到区级科技示范校的标准,经工作指导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评审并报区教委后,取消该单位“区级科技示范校”的称号。取消称号的单位,将区级科技示范校铜牌交回区教委。

第二十一条 由区教委推荐、市教委认定的北京金鹏科技团、市级科技示范校须遵守市、区教委相关管理办法。如不能履行北京金鹏科技团和市级科技示范校应尽职责,朝阳区教委将不予推荐参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各区级科技示范校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大力推进科技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朝阳区教委体育美育科负责解释。

上一篇:《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02-23 ]

下一篇:教师法律法规学习成…[ 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