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不 良 舆 论 挥 剑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望京新城南湖中园小学 崔颖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是事关国家与民族未来发展的大事。而在当代社会,舆论环境的好坏,既是能否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又是在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中迫切需要重视的现实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传媒事业也日新月异,从绝对数量以及覆盖率来讲,我国已经跻身传媒大国的行列。当代青少年的成长,对媒体依存度越来越高。舆论环境的好坏,与广大青少年成长有着更加密切的联系。应该肯定,我国青少年成长的舆论环境总体上是好的。但在媒体越来越市场化、网络等传播手段越来越现代化、生活环境越来越时尚化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舆论正泥沙俱下、混杂其中,给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制造了不可回避的污染,产生了严重的误导。
从一些媒体爆炒影星怀孕生子到将一个老妻少夫的无聊“新闻”炒得满天飞;从贬损民族英雄岳飞,到把污泥浊水泼洒到鲁迅、董存瑞、潘冬子和雷锋等身上的“恶搞”;从“披露”各种耸人听闻的碎尸、绑架、强奸“秘闻”,到公然大炒耸人听闻的“性闹剧”、“性丑剧”,一些媒体节目、版面、网页的轻浮化、低俗化、血腥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媒体甚至不惜制造虚假新闻、泡沫新闻、黑色新闻等以吸引眼球,而且此风正蔓延到彩铃、短信和人们的各种日常交谈口语中,甚至被标榜为“新的文艺形式”和“灰色文化”,流毒甚广。
不以为丑,反以为美;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既暴露出当前某些引导舆论的媒体和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也透射出在追逐市场利益中值得警惕的道德滑坡现象。如何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与网络时代相适应的新的舆论道德观、价值观、伦理观和文化观,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绿色舆论环境,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共同深入探讨的大课题。
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强化社会保护,成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原则内容。
“很多修改内容,是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佟丽华律师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而一些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生出许多不和谐音和杂音,让立法者意识到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针对性、操作性地规定了若干条款: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和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娱乐、动漫产品以及网络信息等,对此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制售传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有了立法的推动,我的心里踏实了许多!” 既是教师,也是一位母亲的刘萤,对当前一些文化和舆论环境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忧心忡忡。她连续投书媒体和有关部门,希望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在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吸纳和听取了大量像刘萤一样的普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打开电视,一些有着暴力和凶杀场面的影视剧撞击眼帘,令人害怕;翻开报纸,从明星生子到处女卖身救父等,被大肆渲染,低俗不堪。此外,从网络上蔓延开来的“恶搞”之风更是甚嚣尘上。孩子整天在这样的环境中,能不受污染吗?
不久前,一个五年级的孩子嘴里说出的某报对中国传统节日“七夕”的“新版解读”:牛郎因为没钱买房,王母娘娘不让他和织女结婚。他一气之下下海经商,后赚得百万资产,买了一辆鹊桥牌轿车去接织女。有的孩子还朗朗上口地背带有浓重地方口音的手机彩铃:“春眠不觉晓,处处蚊子咬。打上敌敌畏,不知死多少。” 真正的唐诗,孩子反而记不全了!这样下去怎么得了!
正如有识之士所担忧的,舆论环境中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和谐音,会导致青少年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和丧失,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不良文化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并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方向发展。从分析其犯罪诱因上看,不良文化和舆论环境影响巨大,特别是网络在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素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上升。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管教所的统计显示,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的少年犯中,有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80%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都曾涉足过网吧。
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程度加剧,一些未成年人模仿武侠小说、影视作品中的情节,纠合在一起磕头结拜,歃血盟誓,成立帮会,报复杀人、强奸杀人、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字眼,此次醒目地出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意味着在我们国家法律草案中,首次鲜明而突出地标明未成年人享有五大权利,并庄严承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中的发展权要义就是充分发展未成年人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给未成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净化的舆论环境,是国家和社会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此次修订,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成为此次法律修订力求解决的重点。给青少年一个洁净的天空,让他们更多呼吸到绿色清新的空气,已经成为国家立法之责。
望京新城南湖中园小学 常震玲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深刻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体会
南湖中园小学 石兰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老师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在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而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强弱,更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社会管理的视角看,社会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遵守法律规范自觉性的增强,也必将有助于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而且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第三次全教会、全国及北京市的基础教育工作会也强调指出,法制纪律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遵纪守法是我国21世纪创新型人才必须培养的基本素质。目前在校的中小学生,正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教育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进而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深化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仅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遏制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态势的现实要求,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更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百年大计。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天天与未成年的孩子打交道,因此,要教育学生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老师更应该拿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要遵循以下的原则办事。
遵循原则:(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认为教师应努力培养学生: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
(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让我们协起手来,共同为祖国的未来而贡献力量。
